小偷逃逸跳水溺亡案,追赶群众无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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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,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。如果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,一个民族、一个国家就会魂无定所、行无依归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,承担着执法办案、明断是非、定分止争、惩恶扬善、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,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。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,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。
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审结大量案件,其中一些看似很“小”的案件却产生了巨大影响力,它们传递法治正能量,引领道德新风尚,赢得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,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积极作用。
今天介绍的“小案”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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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偷逃逸跳水溺亡案
案件回顾
发现工地电缆线被偷,三名工人追赶小偷,结果小偷跳水逃逸时溺亡。小偷家属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三名工人赔偿损失。江苏省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别的侵权案件,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。
张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,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做架子工。2018年8月9日中午,材料保管员倪某走出工棚时发现张某正在偷电缆线。张某见势不妙,扔下作案工具,拔腿就跑。倪某遂大声呼喊:“快来人,抓小偷!”
倪某的工友覃某、尤某闻声赶来,三人朝着张某逃跑的方向追赶。因工地上草丛过于密集,张某很快就没了踪影。当倪某三人再次看到张某时,张某已跳入工地附近的河中,河水已没过膝盖。倪某等三人担心张某出事,再三要求他上岸,张某不从,倪某当即报警。
在警察到来之前,张某不顾倪某等三人劝阻,向河水深处游去,最终溺亡。事后,张某家属起诉倪某等三人,要求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。
案发现场
江苏省吴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倪某在事发现场看到张某正在偷盗工地上的电缆线,在张某逃逸时,倪某等三人追赶的行为并无不当。在张某跳入河中后,倪某等三人劝导张某上岸,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并向河水深处游去,倪某立即选择报警。倪某等三人对张某欠缺游泳能力无从知晓,且三人水性不佳,不应苛求三人下河施救,故倪某等三人的行为未超过必要、合理的限度,三人未下河实施救助亦无明显过错。据此,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。该案判决已生效。
编辑:朱 琳
排版:孙 丽
审核:刘 畅
来源:“最高人民法院”微信公众号
投稿邮箱:sfalw2016@163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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